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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黑恶犯罪案件

2018-09-30 18:08  来源:晋江新闻网

  晋江新闻网9月30日讯 为了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开展,巩固专项斗争成果,营造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氛围,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署下,晋江法院、石狮法院、惠安法院今天集中宣判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王某辉等31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其中由晋江法院审理的案件有4起,1起涉黑,3起涉恶。

  案件一:王某辉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某辉非法设立某投资公司,网罗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在晋江市及周边地区进行高利放贷。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曾某强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田某东等人为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黄某毅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按照“公司模式”管理,维系组织架构。通过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大量聚敛钱财,具备经济实力。通过暴力及“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在晋江及周边地区产生恶劣影响。

  被告人王某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及罚金刑。被告人曾某强等其余十三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十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

  案件二:李某红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6年6、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红等5人形成以被告人李某红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人数较多、较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计划地在晋江市、惠安县、泉州市泉港区等地实施多次寻衅滋事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某红等5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件三:蔡某源等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蔡某源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多次煽动并组织村民阻止被害单位工地施工的方式来索取巨额非法利益。被告人蔡其源等3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分别被判处两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件四:吴某豪“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15年5月以来,被告人吴某豪纠集社会人员,在晋江市龙湖镇等地进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村霸”恶势力,又采取开设赌场的犯罪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吴某豪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没收赌资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今天上午,石狮法院、惠安法院还分别对尹某、廖某园“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庄某杰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宣判。

  本次集中宣判,凸显了泉州法院系统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强决心,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扫黑除恶的高度关注,展现了泉州、晋江两级法院开展专项斗争的阶段性成果,营造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18件,审结11件。泉州、晋江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治方针,涉黑涉恶案件优先快速办理,坚决打掉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晋江新闻网记者_吴择 通讯员_尤燕玲)

编辑:吴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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