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法院公开宣判首起监察委移送案件
2018-06-02 09:05 来源:晋江新闻网
晋江新闻网6月2日讯 “开庭!”法槌敲响,被告人李某耷拉着脑袋、双腿发抖,他没有勇气面对台下曾经的同事。昨日,晋江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受贿案件,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此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晋江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的首起晋江市监察委调查终结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晋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水深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并组织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晋江法院官方微博(@晋江法院)进行在线直播。
晋江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晋江市科技局某下属单位副主任、负责人、主任期间,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申报专项补助中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贿赂;还利用负责该下属单位相关工程项目联系施工、验收、结算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项目承包人钱财贿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认罪、悔过,请求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详细调查,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让控辩双方对于本案的事实、定罪、量刑及法律的适用方面分别提出充分的辩论意见。
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利用其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贿送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2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晋江市纪委监察委组织有关业务科室、发案单位及驻发改局纪检组派驻监督单位等137名干部旁听该案。驻法院纪检组组织本院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尤燕玲)
编辑:陈子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