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仍拒不执行 数罪并罚获刑5年
2017-12-01 08:48 来源:晋江新闻网
晋江新闻网12月1日讯 男子透支信用卡10多万元后一直不还,并对法院判决置若罔闻。昨日,晋江法院宣判被告人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晋江法院审理的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丁某分别于2005年11月4日、2010年4月20日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申领两张信用卡,后使用上述银行卡透支消费,共欠银行本金107923.26元未还。
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12月期间,兴业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向被告人丁某催讨未果。被告人丁某为躲避债务变更电话号码,并离家躲藏逃避银行催收。
2014年1月,晋江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宣判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2014年7月10日,晋江法院向丁某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丁某履行义务,书面向法院申报财产。同月21日,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其中包括冻结被告人丁某的名下存款及查封其名下车辆、房产。
丁某名下车辆中的两部车先后被查封扣押至法院,而另一部车被查封,但因无车钥匙未被扣至法院,后来,该车辆被转移。
2016年9月19日,晋江法院向丁某发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责令其于该通知书送达之日3日内将上述车辆交付执行。今年3月10日,丁某的亲属将上述车辆开至晋江法院进行交付。
法院认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且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判决,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廖文斌 尤燕玲)
编辑:蒋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