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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二)

2017-04-28 11:28  来源:晋江新闻网

  晋江新闻网4月28日讯 上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为不少农民朋友解答了心中很多疑惑?本期将继续介绍确权登记颁证登记中更多细节的内容。

   1.确权登记颁证中谁代表承包方对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答: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的,应由原承包方声明或经家庭成员举荐确认的户代表对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签字确认的,可由户主依法委托签字确认。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应由原承包合同书上签字的人或承包方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2.政府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可以代表全家签订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吗?

   答:不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政府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不能代表全家签订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

   3.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该如何确权登记?(原第33条重新解答)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指出,“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因此,对2014年7月《意见》出台前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根据其本人意愿决定是否确权登记。

   4.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已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的,不列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公告,且正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农户补偿到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暂缓确权登记,但暂缓时限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3)虽已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区,但尚未开展征地的区域,在尊重农户意愿、履行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可按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也可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即农户承包地所处的大地块四至,下同)”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5.私自买卖家庭承包地的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家庭承包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私自买卖家庭承包地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承包地未改变农用地属性,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如承包地上已建房或有其他建筑设施且改变农业用途的,此次确权不予登记,由发包方统一登记造册,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记者_庄诗莹 通讯员_陈建福)

编辑:陈子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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