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工业用地未按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可解除出让合同 退还土地出让金
2019-01-08 08:10 来源:晋江新闻网

晋江新闻网1月8日讯 2018年8月以来,新成交的工业用地,竞得人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可按照约定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是记者昨日从晋江市自然资源局获悉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传承和发展‘晋江经验’,扶持民营企业,我们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49号)文件要求,结合晋江自然资源工作,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形成该配套措施实施细则。”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实施细则,工业用地竞得人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并按照约定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扣除由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土地出让金的30%后,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有利于引导产业结构和布局进一步得到优化,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对出让合同履行的监管,防止土地囤积、闲置,提高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益。
据悉,符合要求的项目业主可持退还土地出让金、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书,以及项目业主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向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退还土地出让金,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局将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晋江市政府批准。经批示后将批转财政部门核拨退还土地出让金,同时,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将按规定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记者_阙杨娜)
编辑:陈子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