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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调整 门诊费用累计超千元部分 可按比例报销

2018-08-26 09:06  来源:晋江新闻网

  晋江新闻网8月26日讯昨日,记者从晋江市医保中心了解到,近日《泉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水平的通知》印发,对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政策进行调整,凡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人,今后每个结算年度内在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累计达到或超过起付线(1000元)的,超过部分将按比例享受统筹基金报销。

  据了解,此次政策在原有普通门诊政策基础上,将报销起付线从3000元下调到1000元。政策从9月1日起实施,今年1月1日至8月31日的参保职工普通门诊费用累计计算,已达到或超过起付线(1000元)的,9月1日后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开始计入报销;9月1日前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不予以补报销,未达到起付线(1000元)的予以累计纳入普通门诊范围内的费用计算。

  那具体报销比例如何呢?据了解,今后每个结算年度内(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起付线为1000元(含1000元,年度累加计算),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现金支付。但1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比例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65%;在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75%。

  参保人不需要额外办理报销手续,累计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在医疗机构缴费时系统自动报销;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3000元;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支付实行厦漳泉同城化政策。

  哪些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报销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使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应当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参保职工在患病住院期间(含家庭病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外伤导致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体检的医疗费用;在非门诊医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记者_陈维曦)

编辑: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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