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两男孩 课间谈游戏争执斗殴受伤
2017-10-03 12:47 来源:宁德网
见小明(化名)冲过来打自己,15岁的小文(化名)不甘示弱,被打后拿起教室里凳子朝小明的头上砸去,顿时小明头部鲜血直流……这一幕,发生于去年12月12日福安某学校里。据悉,事后小明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伤心之余,小明父母一纸诉状将小文及学校告上法庭。
同学因谈论游戏引争执
据介绍,小明和小文均是00后,一个17岁,一个16岁,都在福安某学校读书。两人不仅是同班同学,还是同桌,平时两人总在一起聊天,关系还不错。
去年12月12日下午,小明和小文上课期间,因谈论游戏时发生争执,后被老师制止。事后下课期间,小明因不满上课时小文与其争执,便在教室外先动手打小文。小文被打后,从教室中拿起一条凳子朝小明头部砸去,导致小明头部、手指受伤。
据了解,事发后,学校老师发现小明受伤情况,当即将他送到学校医务室进行处理。同时,学校电话通知了小明的家长。后来,小明因伤势严重校医务室无法处理,学校便将小明送往闽东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小明为“头部外伤、枕骨骨折、头皮裂伤、指骨骨折、窦性心律不齐”。其伤情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室鉴定,属轻伤二级。事后,小文支付小明医疗费1000元。
见儿子被打伤,小明的父母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将小文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均有过错责任比例2:8
福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文殴打小明,造成小明身体遭受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小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小明在本案损害事实发生过程中先动手打人,对引发伤害事件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故小明自身对其损害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小文的责任。
综合情况,法院根据小明和小文的过错程度,酌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为2:8。同时另一被告福安某学校在该案中已尽到其管理、教育责任,对损害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小文及其监护人赔偿小明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3793.52元,驳回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青春期学生较为叛逆,容易冲动,同学间易发生争执,无论是校方还是家长,都要及时关注孩子动态,对发现他有苗头的及时予以疏导。同时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法律观念,避免像此案中同桌间因游戏发生斗殴的案件。
(记者 陈健)
编辑:陈子汉